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1412號
TPEV,104,北小,1412,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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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41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黃日昌 
被   告 林挺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挺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壹
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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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