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4年度,51號
TPEV,104,北勞簡,51,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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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51號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張綱維 
被   告 孟繁祥 
      陸可意 
      張克辛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孟繁祥等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
拾捌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仟陸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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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