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楊弘騰
被 告 銓鉅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華
訴訟代理人 林司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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