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7601號
TPEV,103,北簡,7601,201505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601號
原   告 當代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宗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游惠卿
      林暘賀
上一人   朱健興律師
複 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1/1頁


參考資料
當代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