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522號
原 告 陳美清
曹美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羿薐、曹鈞偉、曹鈞凱間返還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83
8,864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
,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單位:新臺幣)
一、建物每坪殘值:65,000元/坪×(1-35年×1.8%)=24,050
元。
二、建物總價:24,050元×34.88坪=838,864元。
附註:參酌104年5月8日敬群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檢附臺北萬華
區萬大路486巷10弄13號房屋不動產鑑價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