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1787號
TPEV,103,北簡,11787,20150518,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7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櫻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
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