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1787號
TPEV,103,北簡,11787,2015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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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7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櫻美間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87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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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