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47號原 告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治峰訴訟代理人 許文娟 周立人 涂惠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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