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85號
原 告 李麗美
被 告 阿里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在烈(CHUNG JAE YEOL)(韓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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