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聲字,104年度,15號
TPEM,104,北秩聲,15,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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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北秩聲字第15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受處分人  侯麗瓊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於民國103年9月11日所為之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
0000000號處分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五日內聲明異議;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 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係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2日收受原處 分機關之處分書,有送達證書影本 1紙在卷可稽,是依上揭 規定,異議人聲明異議至遲應於103年9月17日以前為之,惟 依卷附異議人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記載,其具狀之時間為10 4年 4月2日,已逾上揭法定異議期間,是其聲明異議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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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