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492號
TCBA,103,訴,492,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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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2號
原 告 盧建源
沈碧真
盧美伶
             送達代收人 盧建源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曾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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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