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俸差額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104年度,1648號
TCEV,104,司中調,1648,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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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郭明理 
相 對 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法定代理人 邱淑媞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三節慰問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 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相對人漏發公務員三節慰問金及短發公務員退休 俸等事項聲請本件調解,即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人員 照護事項等相關法律為其請求依據,核屬給付行政之範疇, 而為公法上之爭議。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中簡 字第330號民事卷宗審查,聲請人前於103年12月12日對相對 人提出起訴暨調解聲請,因相對人無調解意願,經本院於10 4年1月8日以調解不成立逕為起訴,而聲請人復據同一事件 再為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104年5月11日再次函詢相對 人,相對人亦已表明無調解之意願等情,並有行政院衛生福 利部國民健康署104年5月20日國健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附卷可稽。綜上,本件無論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及當事人之 意願等情事,均可認本件不能調解且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爰 此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並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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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