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983號
原 告 王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及條文等),及釋明本院何以有管轄權,上開書狀及事證
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