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957號
原 告 英特派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頤國際開
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
第3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9,215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715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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