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957號
TCEV,104,中補,957,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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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957號
原   告 英特派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頤國際開
  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
  第3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9,215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715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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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特派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