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145號
TCEV,104,中補,1145,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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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東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冠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28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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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來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