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125號
TCEV,104,中補,1125,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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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鼎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61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33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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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