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訴訟代理人 李詩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
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
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被告公司其董事長目前缺額,是被告公司目前之法
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應由原告再具狀陳報。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4,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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