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866號
TCEV,104,中簡,866,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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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866號
原   告 銘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銘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午11時40 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就㈠本件請求權之基礎;㈡所指本票應否一併返還予 共同發票人黃松柏;㈢訴之聲明第2項之「連帶」2字是否誤 載;㈣第一次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為何,於文到翌日內具狀 陳報並附證明,且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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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