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652號
TCEV,104,中簡,652,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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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652號
原   告 沅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珠
訴訟代理人 鄭元賢
被   告 德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3,476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7月2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 由原告承攬被告所承包之大鵬國小A棟教室拆除建工程其中 之電梯工程,約定總價金為新台幣(下同)74萬元,原告已 依約將電梯安裝完畢,並已由被告驗收,但被告迄今僅支付 貨款336,524元,剩餘貨款403,476元仍未支付,為此依兩造 所訂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事項、合約 內容補充說明、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等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 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積欠之 工程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法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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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