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慰問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1367號
TCEV,104,中小,1367,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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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36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被   告 蘇葉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慰問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 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以104年 度中補字第56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 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 年3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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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