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2245號
TCEV,103,中簡,2245,2015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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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245號
原   告 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倉裕
訴訟代理人 詹媛斐
被   告 吳効靜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 代理 人 米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詎 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為此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被告則於本院10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認諾原告之 請求,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 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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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付 款 人 │ 票 號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
│號│ │ │ │ │ (新臺幣) │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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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年8月30日│中國信託商業│EI0000000 │昂峰建設有│329萬元 │103年8月21│
│ │ │銀行大里分行│ │限公司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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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