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1603號
TCEV,103,中簡,1603,2015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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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603號
原   告 陳俊雄
被   告 連保欽
      沈財德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訴訟代理人 林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上如附圖即複丈成果圖所示H區塊之電箱內之電表(電號00-00-0000-00-0號)予以拆除。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對被告連保欽提起訴訟,嗣於言詞 辯論期間追加被告沈財德、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 業處(下稱台電公司),基礎事實同一未有變更,揆諸前開 規定,原告所為之當事人之追加,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明「被告連保欽應 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指起訴狀附圖 )黃色部分地上、地下水塔、水井相關設施拆除,並將該土 地交還原告。另水塔基柱已嚴重鏽蝕、剝落,隨時有崩塌之 危險,為免傾倒傷及無辜及相鄰之財產,訴請判令所生危險 責任須由被告等負連帶責任。」其後原告多次變更其聲明, 最後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 「㈠被告連保欽沈財德應拆除系爭土地如測量成果圖所載 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㈡被告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應拆除系爭土地上如測量 成果圖所載之電箱內之電表。」依上開法條規定,核屬縮減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房屋興建後,隔鄰之社區建案為解決自身缺水問題,於71年 11月間在社區圍牆外之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重測前為臺中市○○區○○○段○ ○○○段000地號)上建有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等地上 物,並設置電表(電號00-00-0000-00-0號),其興建未事 先取得原告同意,其後於921地震後,有人又把上開水塔等 地上物擴建,亦未取得原告同意。查該水塔、水井、水管及 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係由被告即臺中市太平區永隆里里 長連保欽所管理,電費帳單亦寄送至被告連保欽住處,又上 開電表係被告沈財德於71年11月1日以重測前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非系爭土地)向被告台電公司申請 「地號用電」,實際送電地點竟為系爭土地,因此,被告連 保欽、陳財德自應拆除系爭土地上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 箱(含電表)等地上物,又被告台電公司因違反地號用電本 旨,亦應拆除電表。再因該水塔基柱現已嚴重腐蝕剝落,恐 有安全之虞,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發函原告須依臺中市建 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3條善盡維護管理責任,加上集中一地抽 取地下水,若遇天災,可能造成地層下陷、水塔傾倒,恐傷 及隔鄰光隆國小師生及民眾生命財產,引發公安問題;且使 用系爭水塔、水井供水之地區並非屬臺中市無自來水地區, 抽取地下水僅圖供特定人規避使用自來水應有之負擔,實則 稅賦、風險、責任均由原告負擔,實屬不公,再拆除水塔、 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並不影響民生用水, 為兼顧公共安全與原告權利,為此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連保欽沈財德應拆除系 爭土地如測量成果圖所載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 表)等地上物。㈡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處應 拆除系爭土地上如測量成果圖所載之電箱內之電表。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連保欽則以:系爭土地上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 含電表)等地上物均非伊所設,原來是原告父親所設立,伊 亦未使用系爭水塔的供水。又前任永隆里里長在921地震後 ,以垃圾掩埋場之回饋金興建水塔,供臺中市太平區永隆里 第6、7、8鄰居民及當地土地公廟使用,並由當地土地公廟 管委會管理該供水設施及繳納電費,因先前曾有未繳電費, 導致電表被拆,里民沒有水喝,就找伊,伊為里長,即將電 費帳單轉寄至伊住處等語置辯,後又辯稱:921地震後翻修 ,是太平區公所處理,故水塔等供水設施是太平區公所的。 有些住戶沒有錢申請自來水,所以才要使用該水井的水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沈財德則以:伊不必負折除責任,因伊未設置水塔、水 井、水管及電箱等地上物。系爭土地上之電表係以前建設公 司於60幾年間借用伊名義申請設置,以提供所興建之社區使 用,伊當時受僱於該建設公司擔任水泥工,該建設公司未發 薪給伊,就將所興建社區之其中一棟房屋移轉登記予伊作為 工資,而伊於70幾年間即將上開房屋出賣,並未居住於該社 區,因而伊並未占有或使用系爭土地之上開水塔等供水設施 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㈢被告台電公司則以:號碼00-00-0000-00-0(用電戶名沈財 德)電表現係供系爭土地上之水塔用電,依被告台電公司電 腦資料,該電表係於71年11月1日申請設戶供電,用電是被 告沈財德申請的,因原申請用電資料已逾10年保存期限銷毀 ,又該電號申請設戶用電地址為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電表目前實際裝置在水塔基柱上(地號不詳)。惟據 永隆里里長表示,該水塔主要係供應鄰近社區居民之民生用 水,請勿逕行斷電,並表示土地產權問題將邀集相關人士與 原告協商,是若貿然逕予斷電,勢必影響社區居民之民生用 水,故擬待土地產權爭議解決再配合辦理。再電表係台電公 司所有,但電表外面的電箱非台電公司所有等語置辯,並聲 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E、G、H區塊確 實遭設置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該 水塔等之電費帳單係寄至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被 告連保欽居處,又被告沈財德上開為電表名義人,被告台電 公司為供電者之事實,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存證信函、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函、現場照 片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文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1 、40、104至119、43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本院履 勘現場無誤,並有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在 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原告再主張被告連保 欽係上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之管 理人,被告沈財德係電表申設人,故其二人應負責拆除上開 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又被告台電 公司應將設置於非屬申請用電地址之系爭土地上之電表予以 拆除等情,並提出現場照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文、土地公廟照片為證,惟為被告 三人所否認,並以上情置辯。則本院自應審究被告三人究是 否負有拆除上開地上物之責。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 文。且按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 告,如非現在占有該物之人,要不得本於物上請求權,對之 請求返還所有物,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1061號判例、55年 度臺上字第2046號及83年度臺上字第131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則,原告請求被告連保欽沈財德拆除系爭土地上之水塔 、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應以對系爭土地 上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有所有權 或以上開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之人為被告;再原告請求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拆除上開電表,亦應以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具該電表所有權, 並係妨害原告所有權行使為限。
㈢原告請求被告連保欽沈財德應拆除系爭土地如測量成果圖 所載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部分: ⒈系爭土地上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 之電表電費帳單雖寄送至被告連保欽居處,已如前述,然被 告連保欽辯稱:上開水塔等地上物係於921地震後,由前任 永隆里里長林德松向區公所申請,以垃圾掩埋場之回饋金所 興建,所抽取之水係供臺中市太平區永隆里第6、7、8鄰之 居民、當地土地公廟用水。係土地公廟的管委會在管理這些 供水設施,電費係用土地公廟的錢以土地公廟在當地農會設 立之帳戶自動扣款繳交,並未透過伊繳交電費,伊亦無負責 繳交電費之義務及理由。因曾遭斷電,而居民沒水喝,伊是 里長才將帳單轉到伊家來。伊並非水塔等供水設施之管理人 等語(本院卷第62至63頁、167頁反面至168頁),並提出臺 中市太平區公所檢附之臺中縣太平市公所96年1月26日太市 ○○○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太平市車籠埔垃圾灰渣掩埋場 建設獎勵金執行運用暨營運監督管理第1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金融機構代繳用戶之電費收據為證(本院卷第170至177、 205頁),復據臺中市○○區○○○○○○○○○○○○路 000巷○000○巷○○○○○位於○區○○段000○000地號, 經查於永隆段所建設之自來水工程(含水塔)係為民國68年 當時之建設公司所興建,提供當地居民用水,因民國88年92 1地震造成上半段毀損,由當時永隆里辦公處前里長林德松 運用96年灰渣掩埋場建設獎勵金案修復並負責管理,地上物 尚無登記所有權等語,有臺中市○○區○○000○0○0○○ 區○○○0000000000號函文可佐(本院卷第191至196頁), 足見系爭土地上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等地上物均係前 任里長林德松向太平區公所申請經費所修復,難認係被告連



保欽所興建,或被告連保欽應負管理之責。復據原告對該水 塔、水井之供水係供臺中市太平區永隆里第6至8鄰居民及土 地公廟使用等情亦不爭執(本院卷第168頁),是以,被告 連保欽僅係因擔任里長而義務收受系爭土地上之電表電費帳 單,其並非使用或上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 之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又原告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系爭 土地上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係由 被告連保欽設置興建或占有或管理,則被告連保欽顯非系爭 土地上之水塔、水井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所有權人或 占有之人;再原告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連保 欽因收取電表電費帳單而取得系爭土地上水塔、水井、水管 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之現實占有,自難認被告連保欽 以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無權占有系 爭土地,而應負責拆除其上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 電表)等地上物。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保欽應拆除系爭土 地如測量成果圖即如附圖之複丈成果圖所載之水塔、水井、 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⒉另查被告沈財德雖係設置於系爭土地之電表(電號00-00 -0000 -00-0號)之電表名義人,惟被告沈財德則陳稱係建 設公司借用伊名義申請設置電表,以提供所興建之社區使用 ,伊未居住於該社區,並未使用系爭土地上之電表等語在卷 ,已否認其有占有或所有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 )等地上物,本院參酌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沈財德曾繳納上開 電表之電費,復上開電表之電費實則由當地土地公廟之管理 委員會所繳納,已如前述,則被告沈財德辯稱其僅係電表申 設名義人,堪信所述屬實;此外,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沈財德 有興建上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等地上物,或現居住於 臺中市太平區永隆里第6、7、8鄰而使用系爭土地上之水塔 、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供水設施所供應之地下水 ,自難僅因被告沈財德係系爭土地上之電表名義人,遽即認 其取得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等地上物坐落所在系爭土地 之現實占有,故本件難認被告沈財德為系爭土地上之水塔、 水井及電箱等地上物之所有權人或係現占有人。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沈財德應拆除系爭土地如測量成果圖所載之水塔、 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亦屬無據,不應准 許。
㈣原告請求被告台電公司應拆除系爭土地上如測量成果圖所載 之電箱內之電表部分:
查系爭土地上如測量成果圖所載之電箱內之電表(電號00-00 -0000-00-0號),係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



處所有,又該電號申請設戶用電地址為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並非系爭土地即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重測前為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之事實 ,業據被告台電公司自承其係電表所有權人,電表是台電的 財產等語在卷(本院卷第63頁、151頁反面、167頁反面), 並有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3年11月7日 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年11月20日台中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可佐(本院卷第80、90、1 3頁);再上開電表之申請設戶之用電地址既非系爭土地,被 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亦未能提出其有權設 置其所有之上開電表於系爭土地之H區塊處之依據,則其設置 上開電表於該處,係屬無權占有亦堪認定,並妨害原告所有 權之行使,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台電公司應拆除該電表自屬 有據,應予准許。
㈤綜上,原告請求被告連保欽陳財德應連帶拆除系爭土地上 之水塔、水井、水管及電箱(含電表)等地上物,難認有理 由,應予駁回;惟原告請求被告台電公司應拆除系爭土地上 之電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由被告台電公 司負擔訴訟費用之百分之十,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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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