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2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余沛育
被 告 劉品妤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24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度中簡字第124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之誤寫,應予更正。至 本院103年9月4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所載案號「103年度中簡 字第1243號」並無錯誤,無須更正,附此敘明。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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