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3093號
TCEV,102,中簡,3093,2015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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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93號
上 訴 人 黃瑞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孟軒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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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