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93號
上 訴 人 黃瑞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孟軒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