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洪英度
訴訟代理人 陳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榛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復經本
院調解不成立,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