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8號
KMDV,104,補,28,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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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必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學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2萬7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 2萬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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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