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8號
KMDV,104,司促,528,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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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蕭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陸佰柒拾
  叁元,及其中伍萬叁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104年5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蕭玠玲向債
  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
  日104年5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㈠消費本金:53,7
  02元。㈡利息計算:86,295元。㈢逾期費用:676元。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4年5月19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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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