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4年度,26號
CCEV,104,潮補,26,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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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鄭榮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紘億營造有限公司紘鋐營造有限公司黃貴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紘億營造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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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