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鄭榮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紘億營造有限公司、紘鋐營造有限公司、黃貴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紘億營造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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