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佩蓁即陳張瓊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