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欠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4年度,75號
CCEV,104,潮小,75,201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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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潮小字第7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吳中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0、11月間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被告並應於次月繳付電信費用。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尚積欠電信費新台幣(下同)27,177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27,500元。又遠傳電信業於102年10月3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各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回執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債權讓與及電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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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