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小字第5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許竣雄
被 告 高惠玲
高宇杰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謝水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6月18日下午4時,兩造應自行
到場,原告並應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內之具狀人簽章,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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