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61號原 告 高銀龍即大光明不動產仲介顧問社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被 告 湯秀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6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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