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4年度,61號
SDEV,104,沙簡,61,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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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61號
原   告 高銀龍即大光明不動產仲介顧問社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湯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6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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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