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4年度,98號
SDEV,104,沙小,98,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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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98號
原   告 賴宣安即高和水電工程行
被   告 芊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亮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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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芊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