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2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鴻宗
被 告 范忠吉
被 告 張朝雄
被 告 郭俊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11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鴻宗、范忠吉、張朝雄、郭俊佑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為3萬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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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 案 物│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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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白色陶瓷碗公 │ 1個│
│ 二 │骰子 │ 4顆│
│ 三 │賭資(新臺幣) │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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