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智簡字,104年度,4號
SDEM,104,沙智簡,4,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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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智簡字第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24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葳犯販賣虛偽標記品質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上衣壹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上衣壹件,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5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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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