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4年度,201號
TYEV,104,桃補,201,201505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01號
原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長鴻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447,947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18,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1/1頁


參考資料
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