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麗敏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51
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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