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4年度,172號
TYEV,104,桃補,172,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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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廖經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頌揚能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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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頌揚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