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哲良
被 告 陳憲宏(原名陳志祥)
陳蘇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2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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