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326號
TYEV,104,桃簡,326,201505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32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馬漢三
訴訟代理人 馬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上
午9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
於7 日內對被告於104 年5 月7 日提出之民事答辯狀具狀表示意
見;被告則亦應於7 日內提出「因其未與被繼承人馬傳芬同居共
財致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存在」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