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鮑樂成、鮑樂萍間聲請調解塗銷分割繼承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其對相對人鮑樂成之債權讓與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並將債權讓與之事實刊登於報紙公告,以代替債權讓 與之通知;另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8 年9 月30日併入聲請人,聲請人自得依法向相對人求償。經 查相對人鮑樂成之被繼承人劉鴛鴦死亡後,遺有門牌桃園市 ○○區○○路○○○○00號13樓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因相對人鮑樂成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466,187 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 爭不動產有償或無償登記予相對人鮑樂萍名下,致聲請人無 從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以取償。渠等之行為,顯已害及聲請 人之債權,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聲請撤銷,並請 求相對人鮑樂萍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登 記為相對人鮑樂成、鮑樂萍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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