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839號
TYEV,103,桃簡,839,201505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39號
原   告 吳玉祥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道
被   告 鄒坤城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月17
日下午14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