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39號原 告 吳玉祥訴訟代理人 吳政道被 告 鄒坤城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月17日下午14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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