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林政彥
林志淵
鄭資華
被 告 劉張双妹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邦正
被 告 劉得聖
劉軒邑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潘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之分割前權利範圍中「109414分之2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109414分之89414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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