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355號
上 訴 人 忠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珍
被上訴人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蔣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萬0,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茲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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