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黃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錦蓮因105 年訴字第379 號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0,6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