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79號
ILDV,105,訴,379,2017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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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黃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錦蓮因105 年訴字第379 號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0,6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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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