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1080號
TYEV,103,桃簡,1080,2015052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080號
原   告 王俊元
訴訟代理人 王華春
      王顯麟
被   告 龍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韻倫
被   告 林姝晨

訴訟代理人 楊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上
午11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