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陳坤煌
被 告 蔡木盛
蔡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533元,原告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二、原告應補正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
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