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4年度,151號
SYEV,104,營簡,151,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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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陳坤煌
被   告 蔡木盛
      蔡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533元,原告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二、原告應補正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
  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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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