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901號
PCEV,104,板簡,901,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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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01號
原   告 邱瑤雪
訴訟代理人 顧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長樺等間減少價金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李長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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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