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865號
PCEV,104,板簡,865,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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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865號
原   告 黃家閎即黃明郎
被   告 林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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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