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848號
PCEV,104,板簡,848,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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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848號
原   告 宏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元貴
被   告 新北市私立宏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鎮生
訴訟代理人 廖遠欽
      王永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養護機構外籍看護工委託招募引進 暨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稱契約)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聲請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即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涉訟。而兩造所訂系爭 契約第12條約定:「本合同悉依主管機關就業服務規範辦理 ,若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令及業界習慣遵循,如有異議 ,應由雙方議定修正之,若遇訟事,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範圍(應係法院之誤載)」等語,可知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 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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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